收藏提醒‖編故事賣假貨 屬于詐騙犯罪 —— 河南禹州爺孫倆“編故事”賣假古董獲刑
古有“上陣父子兵”,今有“詐騙爺孫倆”。家住河南禹州市的54歲王某伙同19歲外孫張某,捏造物品來源,先后十几次用廉价地攤貨和仿古工藝品冒充古董文物,騙取被害人李某236000元。近日,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构成詐騙罪為由,對爺孫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10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2萬。
以文物行家自居的王某,從鄭州古玩市場地攤和孟津縣仿古瓷器廠收購、訂購筆筒等工藝品,然后進行做舊處理,對被害人李某謊稱是從禹州窯址、臨汝縣窯址和新密窯溝窯址挖得的古董。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王某還向被害人炫耀其在2008年因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登封法院判刑的“光輝”曆史。被害人李某先后13次在禹州市王某的家中和新密市,從王某處購買筆筒、荷口瓶、大龍盤、人佣、佛、駝、瓷馬等假古董。由于王某年邁體弱,便叫來外孫張某幫忙裝卸、運輸假古董。
新密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构事實、隱瞞真相,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現金,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构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積极聯系被害人,虛构物品來源,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出售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錢財,系主犯。被告人張某負責裝車送貨,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新密法院認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的家屬在案發后賠償被害人大部分損失,且被害人對張某予以諒解,可以酌情對張某從輕處罰。故新密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減輕處罰。(人民網鄭州3月19日專電
石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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