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藏家“以小博大”心理才讓“李鬼”有機可乘—— 為何“李鬼”公司屢屢得手值得思考



在談到一些文化公司聲稱把藏品拿到香港拍賣時,上海拍賣協會副秘書長朱建平先生告訴記者,如果你手中的藏品是真貨,它根本出不了海關,也就參加不了所謂的拍賣會。如果你手中的藏品是假貨,即使出了海關,上了拍賣會,又有誰會花如此大價錢,拍下一件贗品?

  可能讀者認為,不會有那麼傻的人,但事實上,除了文章開頭所提到的一些古玩藏家“以自我為中心”的這種心態外,不少文化公司更是利用了古玩藏家“以小博大”的心理,引誘他們進入一個“一夜暴富”的理想世界。  “為什麼這些文化公司會有那麼大的市場,究其原因就是有那麼多願意挨刀的傻子。”朱建平直言,“找到這些文化公司或是所謂的香港拍賣行的人,其中有百分之六十,本身就是騙子,不過是'小騙'碰到了'大騙'。”據朱建平透露,這些'小騙'在明知自己藏品是假貨的前提下,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期待這些拍賣行能幫他出手。“比如說,一個人從地攤上花50元買來的瓷器,委託香港拍賣公司以10萬元的價格拍出,哪怕付了對方2萬元的拍賣費,他還能賺8萬。”   “還有一部分人他不是騙子,而是想發財想瘋了,總認為自己撿漏了,同樣也是花50元買來的,但他認為自己買到的是真貨。”朱建平告訴記者,像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在拍賣行業裡,撿漏的概率可以說比買彩票還要低。

  “對於這些藏家來說,最初可能都會拿著藏品找到正規的拍賣行,但對方一看是假的,肯定不會接收,你怎麼勸他都沒用,因為這些藏家從不懷疑自​​己的東西的真實性,甚至會為此和你起爭執。”朱建平說,“這樣一來,這些所謂的香港拍賣行,一看你東西就說是真的,這些藏家自然也就信以為真,心甘情願地掏出這筆錢了,很多上當受騙者甚至到了傾家蕩產的地步,都還被蒙在鼓裡。” 
在一間10平方米左右的會議室裡,記者出示了這兩件青花瓷瓶。在大致看了幾眼後,胡女士問道:“是否需要請專業人士對藏品進行鑑定,一件是200元,老師是我們請來的,非常權威,但並不開具書面證明。”見記者有些猶豫,或許是怕流失了客戶,她轉口又說:“你這兩件藏品,以我的眼光來看應該是真的,特別是這件青花瓷瓶。”胡女士指著其中一個瓶子說到,“能把這個燒製得如此輕盈是很不容易的,拍賣肯定沒問題,這麼好的藏品,拍出的價格也非常高。”但當記者問,像這樣的兩件藏品大概能拍出多少錢時,胡女士並未直接回答,“這個非常高了,具體我要找市場部經理來看一下。”說完便轉身離開了。
  趁著胡女士離開間隙,記者環顧四周,發現桌子上貼有一張告示,上面寫著“香港××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為您打造全國最大的藏品交易平台”。又是自稱香港拍賣行!工作人員在之前的交談中,隻字未提上海××,難道這家文化藝術交流公司就是所謂的香港××國際拍賣行嗎,不禁讓人產生了這樣一種聯想。

 

過了約五分鐘,一位自稱是市場部張經理的人走了進來,在和記者攀談之餘,熟練地戴上了一副白手套,並拿出了隨身攜帶的鑑定工具——類似於鐘錶維修中使用的放大鏡,對著瓷瓶仔細地端詳起來,時而對著燈光,時而小心地敲打,這架勢十分專業。
  “這是在看瓶身上有沒有氣泡,以前的窯口是用柴火燒的,燒製出的氣泡非常密集,現在的工藝品都由電腦控制,和以前的東西是不同的。”又過了幾分鐘,張經理收起了鑑定工具,說道:“經過我初步的判斷,這個藏品肯定是沒問題的。”他指著瓷瓶底部的落款,神秘地一笑:“這件大清乾隆官窯出產的瓷瓶,價格至少在500萬以上,但以出手為目的的話,起拍價定在100萬,保留價定在300萬左右比較合適。當然,拍賣的時候價格越高越好,甚至拍到上千萬也是有可能的。”張經理勸說記者:“最好還是請專家來鑑定一下,這樣也好判斷藏品是否是那個年代的產物,也能知道具體的價值。”

 

那麼,如果付了鑑定費,也確認了藏品的真實性,整個拍賣流程又是怎樣的?

  “藏品如果讓我們公司來操作,最終是拿去香港進行拍賣,因為大陸有些東西是限制的,香港那邊的法律比較完善,做的也是國際市場,對藏品的保護也更到位。”張經理介紹說,“拍賣前期先要經過公司各方面的推廣,如果其他人還不知道我們公司有這兩件藏品的話,多半是會流拍的,這對你我來說都是損失。”記者從張經理口中還了解到,這些所謂的推廣包含了多種形式,有在電視、網絡、紙媒上投放廣告,也有在香港或內地其他城市進行巡展等。
  這時,站在一旁的胡女士拿出了一份簡介手冊,在媒體合作一欄,羅列了18家合作媒體,其中不乏滬上一些知名媒體的身影。她頗為自豪地說道:“我們會和這些媒體進行廣告上的合作,並定期將一些待拍賣的藏品,刊登在這些媒體上。”但當被問起,是否能找來聯絡媒體的負責人,了解一下具體的推廣方式時,胡女士先是楞了幾秒,後又以“負責人可能不在公司”為由,回絕了記者的要求。

完善《拍賣法》杜絕擦邊球行為

  朱建平認為,不完善的《拍賣法》導致這些文化公司打著法律的擦邊球招搖撞騙,工商部門卻難懲這些公司。  由於目前的《拍賣法》只對拍賣人進行了規定,而未對拍賣環節上的委託人、競買人和買受人加以規定,如果這家上海××並沒有說自己是香港××,即其作為一個中間人,與藏友有合同約定,雙方是自願交易的,那就只能依據《合同法》認定交易事實。因此,儘管上海××的騙局與香港××拍賣有關聯,但由於其不屬於上海××,既不能起訴××也無法狀告依合同行事的鼎玩。  “目前《拍賣法》的法律漏洞,在業內是廣受爭議的,大家都呼籲要將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也加入到法律中,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非法的拍賣機構或某些文化公司利用法律漏洞打擦邊球,坑害消費者。”朱建平說。



(文章來自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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