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近日調研獲悉,近30年大量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地下文物、水下文物、地上館藏文物,被非法獲取、流轉、交易,有的被走私出境,流失海外,有的被我國民間机构或個人收藏,其中不乏珍稀文物,其態勢堪稱“暗流涌動”。
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由于“三盜”(盜掘、盜撈、盜竊)而來的文物,生于非法,流通于黑市,或者混跡于古玩攤店,在國家文物行政部門無戶籍登記,“中國文物黑皮書”三部曲作者吳樹形象地稱之為“文物私生子”。
“目前流失在民間的‘文物私生子’粗略估計超億件。”吳樹對本刊記者說。
据國家文物局2005年公布的數据,我國被盜古墓達20萬座。吳樹根据民間收藏數字保守推算,近30年,被盜掘、基建私分古墓200萬座以上。考古工作者亦常言“十墓九空”。
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由于“三盜”(盜掘、盜撈、盜竊)而來的文物,生于非法,流通于黑市,或者混跡于古玩攤店,在國家文物行政部門無戶籍登記,“中國文物黑皮書”三部曲作者吳樹形象地稱之為“文物私生子”。
“目前流失在民間的‘文物私生子’粗略估計超億件。”吳樹對本刊記者說。
据國家文物局2005年公布的數据,我國被盜古墓達20萬座。吳樹根据民間收藏數字保守推算,近30年,被盜掘、基建私分古墓200萬座以上。考古工作者亦常言“十墓九空”。
直面“文物私生子”
“地下盜墓、海底撈寶、國庫竊珍……一條完整的黑色文物產業鏈震惊中外。”吳樹在《誰在收藏中國》一書中,直指“文物私生子”的源頭和后果,“我國的文物資源,面臨有史以來最大的危机!”
在廣東、福建等沿海地帶,曆史上“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途經地段,大量沉船所載貨物頻遭盜撈。《誰在收藏中國》披露,福建有几個離海近、離机場不遠的村庄,長年活躍著一批專門給盜撈者和買主牽線搭橋的人,可使盜撈文物順利過關,抵達貨主指定目的地。
同時,地上的各類博物館館藏文物、寺廟文物以及田野石刻也遭遇“黑手”。從1992年開封博物館億元文物被盜,到2002年河北承德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物失竊,再到2011年北京故宮博物院、湖北黃岡博物館、江甦如皋博物館文物被盜案,地上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可見一斑。
對于不法分子來說,無論地下、水下還是地上而來的“文物私生子”,都必須迅速“出手”,走私出境因為隱祕、快捷而成為盜賊慣用的做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的《全球防止非法販運文化財產報告》中披露:在全球47個國家的218家博物館中,藏有中國文物164萬件。這些文物往往被當作鎮館之寶而引以為傲。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文物研究所博士彭蕾在其《文物返還法制考》一書中說,對于流失到海外的文物,國家或企業主要通過購買或競拍等市場手段回購,但是代价高昂,若用錢買回來等于變非法為合法,會間接助長非法轉移文物;若通過國際公約組織按照法律程序追索,又會因國際公約自身的缺陷,如加入公約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法解決、約束力僅限于締約國、善意持有補償制度規定模糊等,導致公約效力不足,追索文物變得阻力重重。
至于無法出境的“文物私生子”,有的混跡于古玩攤店或黑市交易,有的被一些拍賣公司收走、“洗白”,最后被國內的收藏人士在知情或不知情中、直接或間接“領養”;有的被違法分子當作“保護費”,“孝敬”給地方的貪官汙吏。
吳樹涉足文物市場多年,親身參與市場交易數百次,見過很多文物收藏家及其藏品,他在《誰在拍賣中國》中寫道,“可以負責任地下一個結論:我所到過的國內古玩市場,不管他們挂什麼樣的招牌,古玩城也好,舊貨市場也罷,沒有一處不是以真假出土文物為主賣點的;我所見過的收藏者,沒有一個人家里沒收藏出土文物的。”
“如果以國內8000萬收藏大軍為基數,按平均每人收藏6件出土文物計算,近30年,出土、散落的地上地下文物4億件以上。”吳樹說。
在廣東、福建等沿海地帶,曆史上“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途經地段,大量沉船所載貨物頻遭盜撈。《誰在收藏中國》披露,福建有几個離海近、離机場不遠的村庄,長年活躍著一批專門給盜撈者和買主牽線搭橋的人,可使盜撈文物順利過關,抵達貨主指定目的地。
同時,地上的各類博物館館藏文物、寺廟文物以及田野石刻也遭遇“黑手”。從1992年開封博物館億元文物被盜,到2002年河北承德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物失竊,再到2011年北京故宮博物院、湖北黃岡博物館、江甦如皋博物館文物被盜案,地上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可見一斑。
對于不法分子來說,無論地下、水下還是地上而來的“文物私生子”,都必須迅速“出手”,走私出境因為隱祕、快捷而成為盜賊慣用的做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3年的《全球防止非法販運文化財產報告》中披露:在全球47個國家的218家博物館中,藏有中國文物164萬件。這些文物往往被當作鎮館之寶而引以為傲。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文物研究所博士彭蕾在其《文物返還法制考》一書中說,對于流失到海外的文物,國家或企業主要通過購買或競拍等市場手段回購,但是代价高昂,若用錢買回來等于變非法為合法,會間接助長非法轉移文物;若通過國際公約組織按照法律程序追索,又會因國際公約自身的缺陷,如加入公約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法解決、約束力僅限于締約國、善意持有補償制度規定模糊等,導致公約效力不足,追索文物變得阻力重重。
至于無法出境的“文物私生子”,有的混跡于古玩攤店或黑市交易,有的被一些拍賣公司收走、“洗白”,最后被國內的收藏人士在知情或不知情中、直接或間接“領養”;有的被違法分子當作“保護費”,“孝敬”給地方的貪官汙吏。
吳樹涉足文物市場多年,親身參與市場交易數百次,見過很多文物收藏家及其藏品,他在《誰在拍賣中國》中寫道,“可以負責任地下一個結論:我所到過的國內古玩市場,不管他們挂什麼樣的招牌,古玩城也好,舊貨市場也罷,沒有一處不是以真假出土文物為主賣點的;我所見過的收藏者,沒有一個人家里沒收藏出土文物的。”
“如果以國內8000萬收藏大軍為基數,按平均每人收藏6件出土文物計算,近30年,出土、散落的地上地下文物4億件以上。”吳樹說。
緣何流落民間
本刊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獲悉,新中國建立后,我國确立了出土(水)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的原則,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地上、地下文物,包括館藏文物實施保護。
那麼,為何還有如此多的“文物私生子”流落民間?先從源頭上的“三盜”行為分析。上世紀90年代中國藝朮品拍賣市場興起,一個個借文物“一夜暴富”的故事不脛而走,沖擊著傳統的“勤勞致富”觀。后來元青花在海外藝朮品市場意外走紅,一場前所未有的淘寶熱、收藏熱由此掀開,加上媒體輿論過分傳播文物的經濟价值,一時間“三盜”猖獗。
如今,陝西、山西等文物富集地區還出現了“盜墓專業村”和“盜墓專業戶”,有些農民甚至講“要致富,去挖墓,一夜挖成萬元戶”;一些沿海地區,每發現一處沉船遺址,几乎都有被盜者踐踏的痕跡;一些國有收藏單位,工作人員見利忘義,監守自盜,甚至與某些不法的公安人員、犯罪分子內外勾結,聯手盜竊館藏文物。
再從“出路”分析。“三盜”而來的文物,必須尋找“銷贓”通道,走私出境和國內黑市交易是兩大手段。除此以外,在缺乏文物行政部門監管的舊貨市場、古玩市場、地攤等,贗品、高仿品、出土(水)文物魚龍混雜,真假難辨,“文物私生子”便有了蒙混過關的可能,並在這些場所,被眼力老到的淘寶者“領養”。
如果碰上的“淘寶者”是拍賣行收貨的人,“文物私生子”還會被帶入“漂白”程序,即利用人為打通的關口出境,為其蓋上海關加戳的“火漆印”,然后帶著境外古董店開的發票回國,以“海歸文物”堂而皇之地登上國內拍賣行的展廳,“身价”驟增。
如果碰上的“淘寶者”是文物收藏人士,“文物私生子”恐怕從此只能接受“養父養母”的支配了。即便“親爹親娘”得知他的下落,親自去認領,“養父養母”也不會甘心把自己含辛茹苦、沙里淘金而來的“寶貝”拱手讓人。如果一定要領走,“養父養母”必然要求“親爹親娘”出示証据。
問題是,如何才能証明收藏者手中的文物是“三盜”而來的出土、出水、館藏文物,而不是從市場購買的文物,或家傳文物,抑或其他合法途徑而來的文物?
因為民間收藏的文物,若來自“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等合法途徑,是受法律保護的。
中國文物學會收藏鑒定委員會理事杜平指著手上戴的古玉鐲對本刊記者說,“有人可能說它是祖上傳的,有人說是挖墓盜的,還有人說是合法市場買的,你很難界定清楚哪個是真的,其間有很多灰色地帶。”
“出土不久的文物容易辨別,一旦出土時間較長,依目前的鑒定技朮,比較難區分是出土文物還是家傳文物。”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員、古陶瓷檢測專家馮松林告訴本刊記者,“某些收藏人士就是利用當前的鑒定瓶頸,編故事,把出土文物說成家傳文物,占為己有。”
正是在上述暴利誘惑、監管漏洞、鑒定瓶頸等背景下,“文物私生子”雖同樣出自地下、水下,卻離國家館藏考古出土的“兄弟姐妹”越來越遠。
那麼,為何還有如此多的“文物私生子”流落民間?先從源頭上的“三盜”行為分析。上世紀90年代中國藝朮品拍賣市場興起,一個個借文物“一夜暴富”的故事不脛而走,沖擊著傳統的“勤勞致富”觀。后來元青花在海外藝朮品市場意外走紅,一場前所未有的淘寶熱、收藏熱由此掀開,加上媒體輿論過分傳播文物的經濟价值,一時間“三盜”猖獗。
如今,陝西、山西等文物富集地區還出現了“盜墓專業村”和“盜墓專業戶”,有些農民甚至講“要致富,去挖墓,一夜挖成萬元戶”;一些沿海地區,每發現一處沉船遺址,几乎都有被盜者踐踏的痕跡;一些國有收藏單位,工作人員見利忘義,監守自盜,甚至與某些不法的公安人員、犯罪分子內外勾結,聯手盜竊館藏文物。
再從“出路”分析。“三盜”而來的文物,必須尋找“銷贓”通道,走私出境和國內黑市交易是兩大手段。除此以外,在缺乏文物行政部門監管的舊貨市場、古玩市場、地攤等,贗品、高仿品、出土(水)文物魚龍混雜,真假難辨,“文物私生子”便有了蒙混過關的可能,並在這些場所,被眼力老到的淘寶者“領養”。
如果碰上的“淘寶者”是拍賣行收貨的人,“文物私生子”還會被帶入“漂白”程序,即利用人為打通的關口出境,為其蓋上海關加戳的“火漆印”,然后帶著境外古董店開的發票回國,以“海歸文物”堂而皇之地登上國內拍賣行的展廳,“身价”驟增。
如果碰上的“淘寶者”是文物收藏人士,“文物私生子”恐怕從此只能接受“養父養母”的支配了。即便“親爹親娘”得知他的下落,親自去認領,“養父養母”也不會甘心把自己含辛茹苦、沙里淘金而來的“寶貝”拱手讓人。如果一定要領走,“養父養母”必然要求“親爹親娘”出示証据。
問題是,如何才能証明收藏者手中的文物是“三盜”而來的出土、出水、館藏文物,而不是從市場購買的文物,或家傳文物,抑或其他合法途徑而來的文物?
因為民間收藏的文物,若來自“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等合法途徑,是受法律保護的。
中國文物學會收藏鑒定委員會理事杜平指著手上戴的古玉鐲對本刊記者說,“有人可能說它是祖上傳的,有人說是挖墓盜的,還有人說是合法市場買的,你很難界定清楚哪個是真的,其間有很多灰色地帶。”
“出土不久的文物容易辨別,一旦出土時間較長,依目前的鑒定技朮,比較難區分是出土文物還是家傳文物。”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員、古陶瓷檢測專家馮松林告訴本刊記者,“某些收藏人士就是利用當前的鑒定瓶頸,編故事,把出土文物說成家傳文物,占為己有。”
正是在上述暴利誘惑、監管漏洞、鑒定瓶頸等背景下,“文物私生子”雖同樣出自地下、水下,卻離國家館藏考古出土的“兄弟姐妹”越來越遠。
是‘堵’還是‘疏’
對流失到海外的中國文物,官方和民間的追討努力收效甚微,很多業內人士主張,與其斥巨資回購這些流失文物,間接哄抬中國文物价格,助長非法轉移文物,還不如把有限的精力花費在管理“文物私生子”上。
吳樹主張,一是給“文物私生子”尋找出路,一是嚴厲打擊“三盜”犯罪行為,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出路問題上,國家應在文物保護法下制定一個有利于激發“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的過渡性規則,允許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對“文物私生子”進行登記和交易,同時收藏者與國家簽訂約束協議,表明國家仍對這些文物享有所有權但不會收走,而民間收藏者則要承諾世世代代為國家保護文物。
與吳樹持類似意見的民間收藏家不在少數。杜平對本刊記者說:“在當今‘三盜’和‘走私’猖獗的情況下,對這些‘文物私生子’與其‘堵’不如‘疏’,否則在‘暗流涌動’作用下,還會有更多的國有文物流失海外。”
有人對上述主張提出質疑。國家文物局研究員李曉東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文物私生子”按法理當屬“贓物”,如果允許其公開交易,就等于承認收藏國有文物合法,如此,相當于支持和鼓勵“三盜”行為。
“絕對不能開‘允許交易’的口子,罪就是罪,過就是過。”國家文物局顧問、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謝辰生對本刊記者說,“鑒于目前難以辨別持有‘文物私生子’的收藏者是否直接參與犯罪,在問題沒有搞清楚之前究竟怎麼辦,需要慎重考慮。總之,要有靈活性,但這是堅持原則性之下的靈活性,原則性是絕對不能放棄的。”
就上述問題,國家文物局書面答復《瞭望》新聞周刊:現行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明确了出土(水)文物的國家文物所有權、民間文物買賣及收藏的禁限和法律責任,對于打擊文物盜竊、盜掘、盜撈行為,保護國有文化財產免遭流失具有极為重要的作用,不容歪曲,更不容篡改。
答復稱:“對于當前民間收藏文物領域中存在的出土(水)文物交易問題,國家文物局將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加大對文物市場的監管力度,聯合相關部門對文物非法交易活動進行打擊,以保証人民群眾的公共文化權益。”
吳樹主張,一是給“文物私生子”尋找出路,一是嚴厲打擊“三盜”犯罪行為,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出路問題上,國家應在文物保護法下制定一個有利于激發“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的過渡性規則,允許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對“文物私生子”進行登記和交易,同時收藏者與國家簽訂約束協議,表明國家仍對這些文物享有所有權但不會收走,而民間收藏者則要承諾世世代代為國家保護文物。
與吳樹持類似意見的民間收藏家不在少數。杜平對本刊記者說:“在當今‘三盜’和‘走私’猖獗的情況下,對這些‘文物私生子’與其‘堵’不如‘疏’,否則在‘暗流涌動’作用下,還會有更多的國有文物流失海外。”
有人對上述主張提出質疑。國家文物局研究員李曉東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說,“文物私生子”按法理當屬“贓物”,如果允許其公開交易,就等于承認收藏國有文物合法,如此,相當于支持和鼓勵“三盜”行為。
“絕對不能開‘允許交易’的口子,罪就是罪,過就是過。”國家文物局顧問、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謝辰生對本刊記者說,“鑒于目前難以辨別持有‘文物私生子’的收藏者是否直接參與犯罪,在問題沒有搞清楚之前究竟怎麼辦,需要慎重考慮。總之,要有靈活性,但這是堅持原則性之下的靈活性,原則性是絕對不能放棄的。”
就上述問題,國家文物局書面答復《瞭望》新聞周刊:現行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明确了出土(水)文物的國家文物所有權、民間文物買賣及收藏的禁限和法律責任,對于打擊文物盜竊、盜掘、盜撈行為,保護國有文化財產免遭流失具有极為重要的作用,不容歪曲,更不容篡改。
答復稱:“對于當前民間收藏文物領域中存在的出土(水)文物交易問題,國家文物局將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加大對文物市場的監管力度,聯合相關部門對文物非法交易活動進行打擊,以保証人民群眾的公共文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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